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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电子政务提升机关效能

  机关效能有别于行政效率。行政效率着重于行政行为的速度、成本和正确度,而机关效能建设的着力点是要强化对主体行为的约束,更好地服务客体,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做到用职能去管理,用机制去完善,在体制上解决好“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弊端。建立多维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的全过程置于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之下,提高决策质量,消除不当、不良行政行为,建立良好的行政环境。提升机关效能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条件。机关效能的具体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公示制、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等。笔者认为,机关效能的多项内容都能以电子政务的手段加以落实,减少人为评定的主观性。

  以电子政务提升机关效能首先要注重两个“必须”

  一是必须注重应用创新。我在《电子政务发展的几个误区》中说过,电子政务发展的其中一个误区是认为信息化技术是电子政务的关键。其实,从各地电子政务发展的历程和成功经验可以看出,电子政务发展的关键在需求的创新,技术只起保障作用。创新的是理念,是应用,是信息化技术与先进理念的结合。新加坡是世界公认的电子政府领导先锋。东莞市政府二十一世纪初所制定的电子政务发展纲要就是以新加坡的电子政府(e-gov)为蓝图的。2006年新加坡政府公布的电子政务总体规划“iGov2010”预示着新加坡政府信息化从“e”向“i”转变。“e”关注的是技术、设施和实施过程,而“i”强调流程、系统、信息和应用的整合,为的是能以创新的态度在政府部门和企业内部创造全新价值,给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2010年苹果市值2000亿,超越IT霸主微软(1970亿),并在全球掀起iPhone4、iPad购买狂热。盖茨的左脑科技的核心实际上是技术创新路径,乔布斯的右脑科技则是应用创新路径。电子政务的推广和应用也应该注重应用的创新而非技术的创新。

  二是必须注重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数据库。诚信的缺失,监管部门需要企业提供诸多的原始资料,核实既费时又存在不确定性,反而衍生假资料假证件等寄生行业。反观新加坡电子政务的成功,很大的原因应归功于早早建立起来的全国统一的各种行业数据库。诚然,新加坡只是一个小国,各种统一数据库的建立相对较为容易。我国电子政务各地区、各行业发展极不平衡,利益关系错中复杂,要真正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种行业数据库还需待以时日。

  以电子政务提升机关效能的几个可行方案

  一是以电子政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可在行政审批系统上设置量化标准,以系统自动化的形式对人员的岗位责任作出量化考评。可把事项办理的时限细分给“受理、承办、审核、审批、办结”五大岗位环节,每个岗位必须依时办理,否则系统可按既定标准扣分,反之则可根据提前的时间按比例加分,每天或每月所办理件数超过规定标准的也可依规加分等等。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的自动考评,进一步提高岗位人员办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效提高机关效能,促进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二是完善电子监察,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创造更公平的办事环境。广东省实施的审批系统电子监察制是电子政务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方面的尝试。“受理、承办、审核、审批、办结”五大环节缺一不可,必须按行政许可法规定限时办结,可以说是为原来较为随意甚至肆意妄为的行政审批下了紧箍咒,但仍存在人为操作的空间。比如时限为15个工作日的审批事项,在依规办理的前提下可以用时1个工作日,也可用时15个工作日,随意性仍然较大,人情难以避免。可继续完善电子监察的功能,比如要求在审批系统上流转的事项必须按受理的先后顺序依次流转,不能逾越,否则电子监察给予黄牌、红牌警告。这在某种程度上将杜绝人情的空间,营造更加公平的办事环境。

  三是以行政审批系统事后抽查功能辅助完成失职追究制及依法行政的实施。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使政府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大大增加。在电子政务较为发达的地区,申请人均可获晓相关信息,完全符合条件而遭行业主管部门恶意刁难的现象少之又少。但是,不符合条件却故意“放水”的现象却比比皆是。领导或监管部门往往只注重前者的监察,凡是做出不予审批通过决定的都要一审再审。其实更多的违规审批应该是不符合条件却视而不见,或者说“打擦边球”,对申请资料的大小毛病能放则放等行为。监察部门应该在行政审批系统中增加审批通过后的随机抽查功能,一旦发现申请资料严重错漏的则严肃查处,追究到底,保证依法行政。

  (作者单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政务办)

【打印正文】 发布时间:2011-06-23 09:35:06 浏览次数: 作者:陈暖培 来源:《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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